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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卢纯帮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卫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纯帮,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卫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41号原告:卢纯帮。委托代理人:薛云。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法。委托代理人:蒋军平。委托代理人:施雯。被告:蒋卫尧。委托代理人: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纯帮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卫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纯帮于200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卢纯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纯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卢纯帮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