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乃红与杨立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乃红,杨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陈乃红,居民。被执行人杨立冬,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民初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陈乃红诉被执行人杨立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立冬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乃红赔偿款人民币41098.64元及逾期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82元、执行费516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陆 伯 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