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建军与陈柏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军,陈柏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74号原告:吕建军,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陈宅镇吕村。委托代理人:张根生(特别授权),律师。被告:陈柏恩,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后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军与被告陈柏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军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吕建军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依法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吕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