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甲、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甲,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5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吴甲。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8102060425被告:吴乙。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根据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依法追加吴乙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吴乙、吴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26日,被告吴甲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该笔借款于2009年12月27日归还。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7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2月27日始按月利率1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按年利率10%计付。被告吴甲答辩称:本金我会归还的,但利息我没有能力支付。被告吴乙答辩称:吴甲向原告借款我不清楚,大概在2008年年底才知道这个事情的,由于现在资金紧张,所以我要求与原告协商一下。2006年向原告借了五、六万元左右,当时约定年利率10%,后来原告又给了几万元,到2007年12月就补到了100000元,2008年12月27日归还了40000元,其中10000元是利息,30000元是本金,所以就剩余的70000元重新出具了欠条。原告陈某某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吴甲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吴甲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吴甲、吴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吴乙答辩时称欠条系2008年12月27日出具,但质证时对该欠条无异议且在庭审陈述中也认可2008年12月26日欠条出具后未还款。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吴甲、吴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吴甲、吴乙于2006年2月6日登记结婚。自2006年12月开始,被告吴甲多次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并还款,同时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2008年12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吴甲尚欠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约定于2009年12月27日前归还,由被告吴甲出具欠条一份。该款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吴甲尚欠原告陈某某借款7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从2008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吴乙与被告吴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甲、吴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8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被告吴甲、吴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某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