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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三北大街589号新城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黄军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江南,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三北西大街201号。法定代表人:胡剑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70元,减半收取计123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