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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廖宗德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宗德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宗德,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拘传到案,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7日被释放。又于201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宗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宗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廖宗德受王某1(已判刑)指使,伙同邬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车至慈溪市新浦镇水湘村老街往南的华星大道上,用铁棍将王某驾驶的行驶中的浙B×××××号帕萨特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砸破,损失价值人民币2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宗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同案犯王某1、邬某的供述笔录,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慈认字(2006)1514号价格认证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含相关照片)���抓获经过,本院(2006)慈刑初字第1699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廖宗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宗德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宗德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宗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0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建  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