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幸进与徐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幸进,徐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758号原告:赵幸进,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路街3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07185110。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国,椒江区下陈街道南野份新村13-5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幸进与被告徐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幸进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协商处理意见,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幸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赵幸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