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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150号唐某某虚报注册资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1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陕西绿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兴茂、王国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兴茂、王国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未注入任何资本的情况下,为提高资质,通过中介机构欺骗公司登记部门,以其自己和温红会、唐红选为股东申请设立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陕西绿脉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唐某某将该公司开发的无任何政府批文及相关土地手续的“汉兴城市花园”楼盘对外公开销售。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17日将其查获,至此共售出楼房21套,非法收取购房款人民币1231005元。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将全部售楼款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陕西绿脉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书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查询存款回执、绿脉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明细、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出资情况下,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公司登记部门,申请设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公司,并进行非法活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售楼款,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8起至2010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广才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梦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