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黑山头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麟游县九成宫镇永安村黑山头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2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麟游县九成宫镇永安村黑山头村民小组。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黑山头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限定期间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黑山头村民小组以九成宫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名义存放在九成宫信用社2703100801201000003081帐户上的存款壹万零伍佰壹拾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纪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