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中知民终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蜗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苏州市蜗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苏中知民终字第0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7号楼1808室。 法定代表人唐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静,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蜗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石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市蜗牛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上诉人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 代理审判员 胡慧平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红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