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华斌与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斌,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杨华斌(身份证号33100419821228181X),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彭街镇振蓬西路202号。被告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陈彩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斌与被告浙江索赛特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华斌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