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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村××组。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丁××。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