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华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教师,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