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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珊珊诉被告李根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珊,李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王珊珊,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原告王珊珊诉被告李根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尚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起至2008年7月4日止,被告以做生意、帮原告购房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美金70900元(折合人民币49559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美金70900元(折合人民币495593元),借款利息人民币374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根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4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四笔,共计美元89000元,折合人民币615917.37元。分别为2008年1月,借款27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87920元;2008年5月27日,借款18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8637元;2008年6月30日,借款14500美元,折合人民币99610.65元;2008年7月4日,借款29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99749.72元。李根已归还18100美元,剩余709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5593元。以上数额,均按照2008年借款时的人民币/美金的兑换汇率计算。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英文),承诺于2009年4月2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709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5593元,但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还款承诺书、外汇兑换水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已过,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数额应以借款时的人民币/美金的汇率为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根归还原告王珊珊借款709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5593元,并承担自2009年4月20日至起诉之日的银行贷款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6元,由被告李根承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本判决时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