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吴志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吴志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756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西牌楼6-1号。代表人:蔡莉莉。委托代理人:崔永亮,公司职员。被告:吴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吴志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志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25元,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清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