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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庆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小伟与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伟,吴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142号原告蔡小伟,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经商,住庆元县松源镇农贸市场东向24号。被告吴小平,经商,元县松源镇咏归路40号。原告蔡小伟与被告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了原告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利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