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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小明与卢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明,卢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34号原告:蒋小明,省诸暨市大唐镇李家磨村112号。委托代理人:俞敏黎,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敦华,省温岭市大溪镇陈洋村外闩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明与卢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原告蒋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