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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乳银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陶某与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银民初字第588号原告陶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孙某法定继承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李李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维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