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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孝法执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远有与孝义市恒达煤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有,孝义市恒达煤业有限公司,王继平,朱爱甫,朱善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孝法执字第429-1号申请执行人:张远有。被执行人:孝义市恒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平第三人:朱爱甫,淮南市田家庵区东苑淮轮村颐园北村6-1-1号。第三人:朱善连,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合成村5-1-8号。第三人:王继平,淮南市谢家集区矿西北村。本院在执行张远有诉孝义市恒达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孝义市恒达煤业有限公司已被实施关闭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朱爱甫、朱善连为被执行人孝义市恒达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朱爱甫、朱善连、王继平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爱甫、朱善连、王继平应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远有105452.33元。被执行人朱爱甫、朱善连、王继平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204元,执行费1481.78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一斐执行员 段鸿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