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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嗨××车××司与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嗨××车××司,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756号原告:上海××嗨××车××司,××号。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嗨××车××司诉被告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嗨××车××司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上海××嗨××车××司25元,由原告上海××嗨××车××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清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