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鲍黎平与戚国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黎平,戚国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鲍黎平。被执行人戚国乾。本院在执行鲍黎平与戚国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国乾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房赤敏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