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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鲍黎平与戚国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黎平,戚国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鲍黎平。被执行人戚国乾。本院在执行鲍黎平与戚国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国乾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房赤敏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