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石某某、江苏××粉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石某某,江苏××粉末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方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江苏××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农村。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江苏××粉末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