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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石某某、江苏××粉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石某某,江苏××粉末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方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江苏××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农村。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江苏××粉末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