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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仪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字库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09207511。委托代理人:曹祥,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字库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807156806。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期满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全明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人民陪审员  李华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