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仪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字库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09207511。委托代理人:曹祥,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仪陇县保平镇字库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807156806。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期满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全明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人民陪审员 李华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