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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5

公开日期: 2020-06-04

案件名称

戴红央与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红央;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2197号 原告:戴红央,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汪敏,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戴红央诉被告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戴红央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红央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未预缴),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