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324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5
公开日期: 2020-06-04
案件名称
戴红央与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红央;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2197号 原告:戴红央,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汪敏,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戴红央诉被告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戴红央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红央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未预缴),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