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余胜巧与赵文伟、赵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胜巧,赵文伟,赵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45号原告余胜巧。委托代理人曹高敏。被告赵文伟。被告赵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胜巧与被告赵文伟、赵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胜巧以买卖和赵永华无关为由,于201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永华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胜巧撤回对被告赵永华起诉。审 判 长 金秀哲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简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