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余胜巧与赵文伟、赵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胜巧,赵文伟,赵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45号原告余胜巧。委托代理人曹高敏。被告赵文伟。被告赵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胜巧与被告赵文伟、赵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胜巧以买卖和赵永华无关为由,于201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永华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胜巧撤回对被告赵永华起诉。审 判 长  金秀哲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简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