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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4执恢14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0-05-15

公开日期: 2020-05-31

案件名称

姚长明与钟大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长明;钟大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4执恢14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长明,女,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钟大华,男,土家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担保人:钟丽娟,女,土家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姚长明与被执行人钟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4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大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姚长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到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被执行人钟大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长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大华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额度冻结,2020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兑现案款案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姚长明与被执行人钟大华、担保人钟丽娟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渝0114执恢147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兵审判员 林凌星审判员 刘圣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