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7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松门统力润滑油经营部与林军庆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松门统力润滑油经营部;林军庆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72民初717号 原告:温岭市松门统力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石板殿村153号。 代表人:陈美才,该经营部投资人。 被告:林军庆,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松门统力润滑油经营部与被告林军庆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温岭市松门统力润滑油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机油款478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林军庆系“浙岭渔60079”船船主,在2017年至2020年1月3日共欠原告机油款47800元,被告林军庆亲笔签名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军庆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温岭市松门统力润滑油经营部机油款47800元; 二、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计497.5元,由原告温岭市松门统力润滑油经营部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忠军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