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素琼与杭州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素琼,杭州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正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萍。上诉人刘素琼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刘素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素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素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素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