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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商提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倪克强、沈芬与杨锦虎、董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提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倪克强。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沈芬。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晶,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锦虎。原审被告董瑛。原审被告李新民。申请再审人倪克强、沈芬因与被申请人杨锦虎、原审被告董瑛、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民二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浙湖民申字第3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商路路承担原审被告董瑛的民事责任,与被申请人杨锦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再审人倪克强、沈芬与被申请人杨锦虎、原审被告董瑛、李新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解决,申请再审人倪克强、沈芬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倪克强、沈芬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克强、沈芬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戴伟保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