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贵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贵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173号原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哲烽。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滕永林。被告安徽贵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贵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