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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与周丽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周丽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474号原告: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城关山陈。法定代表人:叶继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善巧,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琴,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永佳轮胎经营部业主,身份证号码××2823,住湖北省宜昌市高阳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 未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