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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仕明与赵传生、陈吉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明,赵传生,陈吉玲,郭远迪,诸暨市远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陈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96号原告:刘仕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浮邱村***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周辉、周东,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传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五云村里家舍**号。被告:陈吉玲,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五云村里家舍**号。被告:郭远迪,住诸暨市王家井镇潮坑村240号。被告:诸暨市远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人民北路(原擂鼓山11—12号)。法定代表人:郭远迪,系董事长。被告:陈秀珍,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王家井镇潮坑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明与被告赵传生、陈吉玲、郭远迪、诸暨市远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仕明以被告方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传生、陈吉玲、郭远迪、诸暨市远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陈秀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仕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传生、陈吉玲、郭远迪、诸暨市远华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陈秀珍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明撤回对被告赵传生、陈吉玲、郭远迪、诸暨市远华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陈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仕明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