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莹森与钱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莹森,钱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98号原告吴莹森,浙江省义乌市人,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组。委托代理人李殿秋、郎康。被告钱未平,住长兴县和平镇狄家斗村下吴自然村65号。原告吴莹森与被告钱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莹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莹森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满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