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40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陆伟东与侯军、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东,侯军,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228号原告陆伟东。被告侯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陆伟东与被告侯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伟东撤回对被告侯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