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李成芳、仲晓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李成芳,仲晓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李华,30522198203306113。住址: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榆树弄20—2号。被告:李成芳,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009166722。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凤凰新村39幢306室。被告:仲晓梅,公民身份号码××2060219620924254××。住址:江苏省海安县西康路1518弄14号18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李成芳、仲晓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