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龚和芝与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和芝,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龚和芝。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和芝诉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2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原告在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5元。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