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朝洪与徐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洪,徐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周朝洪。被告:徐利,系嘉善县银大地食用菌实验场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洪与被告徐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朝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朝洪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周朝洪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