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街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负责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合计4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