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海维与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维,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670号原告:何海维,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郑新安,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09909),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2-5-F。法定代表人:应跃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维与被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维于2010年5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海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何海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建 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洁娜(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