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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林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林某甲。原告傅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卓峰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林某乙司。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参赌。但被告不听规劝,甚至变卖家产、借高利贷去赌。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在被告要求下和亲戚劝说下,又顾虑到孩子,原告一次次原谅了被告。被告却不思悔改。现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家庭重担完全落到原告身上。2009年6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林某乙司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刑满释放之日起支付每月600元的抚养费。被告借的债务,原告事先都不知道。原告自己借了五六万债,原告自己会去还掉。被告林某甲辩称:原、被告是有夫妻感情的。负债后双方到广东、杭州工作生活七年,没有发生争吵。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债务原告应共同承担。债务有五六十万,有用于赌博的,也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定海的债务由被告还,杭州的12万元债务由原告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某与被告林某甲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林某乙司。现林某乙司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被告赌博,负债较多,为此变卖了房屋等家产,双方发生了矛盾。2009年1月15日,被告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被告尚在服刑中。2009年6月2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该案审理中,被告承认其所借债务是因赌博输钱借的高利贷,原告则承认欠“宋某某”的4万元和欠“傅乙姨娘”的1万多元系双方共同签字。后本院考虑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未准许离婚。但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案审理中,原告对前述其承认共同签字的债务同意分担。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书、户口簿、(2009)舟定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自(2009)舟定民初字第753号案卷宗中调取并当庭出示的(2009)甬慈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不和是事实。当原告此前起诉要求离婚时,本院为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未准许离婚。但此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故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在服刑,现婚生儿子林某司随原告生活,考虑到目前的抚养条件和抚养现状,由原告抚养儿子,对儿子的成长更有利,故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儿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金额,应综合考虑林某乙司的生活需求,及被告的承担能力确定,考虑到被告今后的工作收入状况尚难以确定,原告主张的每月600元的金额过高,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按每月300元的标准,自2011年1月起支付该费用。关于原、被告各自所称的债务,除了欠“宋某某”和“傅乙姨娘”两笔外,其余尚不足认定,本案中不予处理,待有关债权人主张权利后,原、被告可再行要求处理。欠“宋某某”和“傅乙姨娘”的两笔债务,双方各半承担。据此,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傅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林某乙司由原告傅某负责抚养;被告林某甲自2011年1月起按每月300元,负担儿子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该款半年一付,先付后用,由原告在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支付;3、欠“宋某某”和“傅乙姨娘”的两笔债务,原、被告各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