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胜诉被告谭永刚、谭西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谭永刚,谭西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827号原告王文胜,男,汉族,1933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谭永刚,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谭西宪,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胜诉被告谭永刚、谭西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胜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