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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胜诉被告谭永刚、谭西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谭永刚,谭西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827号原告王文胜,男,汉族,1933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谭永刚,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谭西宪,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胜诉被告谭永刚、谭西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胜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