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邬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邬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682号原告:张勇,喊着,区葭芷街道方桥村260号,身份证号码:331002198201193715。被告:邬灵芳,江区葭芷街道白岳村2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邬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