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细荣、徐沙沙与杨文青、进贤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细荣,徐沙沙,杨文青,进贤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徐细荣、徐沙沙等五人。被执行人杨文青,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被执行人进贤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进贤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肇事车辆赣A×××××号中型自卸货车壹辆(实际所有权人杨文青)。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文青、进贤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进贤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肇事车辆赣A×××××号中型自卸货车以抵偿赔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