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汉荣与张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荣,张国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62号原告:王汉荣。委托代理人:李曙明,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苗。委托代理人:黄烈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荣诉被告张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荣撤回对被告张国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