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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城××有限公司、绍兴××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领带与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城××有限公司,绍兴××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领带,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927号原告绍兴××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某。被告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马山镇。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某某。原告绍兴××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赵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4月24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于2008年4月24日至2009年4月23日期间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3月24日,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贷款450万元,因被告未依约归还贷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就贷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等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判令本案原告及另二当事人对被告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贷款本金450万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按判决规定代还贷款225万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证款225万元。被告辩称,被告财务人员核实后,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被告从2009年7月份起停产清算,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2009)绍越商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1份,要求证明原告为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贷款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最高额保证,对被应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2、进帐单、转账借款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各1份,要求证明原告已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归还贷款225万元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4月24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约定自2008年4月24日至2010年4月23日期间内,在最高额1500万元内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向被告发放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2008年4月24日,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贷款45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履行还贷义务。2009年6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向本院起诉,2009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09)绍越商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判令本案原告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本案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偿还贷款225万元。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经由本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应依照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进帐单、转账借款凭证、转账支票存根,要求证明原告已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225万元的事实。原告已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其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追偿,故对其要求被告偿还代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城××有限公司人民币2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0元,由被告承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