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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991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张某。原告陈某甲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宝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1991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目前,儿女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作风不正。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丙、婚生儿子陈某乙均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给付抚养费27000元。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且生育两个儿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原、被告能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持家,夫妻之间有和好可能。原告陈某甲以被告张某作风不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且双方婚前基础较差,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而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朱宝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