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柴建琴与钱高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高军,柴建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高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建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迪飞。上诉人钱高军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高军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高军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高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钱高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