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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少军与林静、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军,林静,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王少军,1973年4月28日,2197304287813,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木行路9—56号。委托代理人(特点授权)龚建胜,1963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301017813,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车站路7号。被告林静,0622197601238823,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灵运村。被告张军,××062276112××78××,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灵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军诉被告林静、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军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