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干××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9号原告: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干××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干××负担。代审判员 林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