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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干××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39号原告: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干××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干××负担。代审判员  林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