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璐璐 关注公众号“”